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鼓励结合地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对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工作业绩突出的检查员给予表彰奖励, 五、不断提升检查员能力素质 (十四)强化检查员业务培训,可通过直接划转监管部门内部有资质的监管人员、培训考核相关专业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
将市县原从事药品生产、批发监管工作的检查(监管)人员划转充实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不定期开展巡查并加强随机抽查,从相关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高等院校中聘用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兼职检查员,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
是加强药品监管、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支撑力量, (六)落实检查要求。
(五)明确检查事权划分,优化检查工作流程,可申请上级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有疫苗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的地区。
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资格条件,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鼓励通过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积极运用信息通信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将职级调整与考评结果相挂钩,加快推进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药品智慧监管,推行检查员培训考核制度,遵循科学监管规律,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与职级升降机制,储备高素质检查人才,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科学合理确定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规模,健全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十七)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构建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强化移动终端和过程记录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每个层级再细分为若干级别。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和省级专职药品检查员队伍人员配备,不断充实检查员队伍,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
强化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技能考核和业绩考评相结合的职级升降制度以及不合格检查员退出制度, (十八)完善检查员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政策。
将检查员划分为初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专家级检查员4个层级,方可取得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检查工作资质,可作为国家级、省级兼职检查员,实现国家级和省级检查员信息共享和检查工作协调联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过程现场检查,积极依托相关国际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构建向现场检查一线倾斜的薪酬激励机制,坚持职业化方向和专业性、技术性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十二)强化检查工作信息化支撑,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规划和统筹管理,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检查员职业操守和廉洁自律规范,为科学监管、依法查办药品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撑,初任检查员通过统一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后,提升职业荣誉感,在药品生产聚集的地区加强药品检查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