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中,一些当事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恶意隐瞒事实……
【关注职场诚信④】法庭上玩忽悠,有人把自己玩“罪”了
离职后,邹云(化名)把原公司告了,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各项费用近27万元。计算依据来自她提交的一份《工资证明》,写明自己“月平均工资5万元”。公司方则称:“公司董事长月薪才4万元,我们怎么可能给她出具月薪5万元的收入证明呢?”
最后,法院根据《入职审批表》《员工信息情况登记表》和银行对账单等认定,邹云的月薪为2.5万元。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邹云还涉及学历造假。“入职登记表上写自己毕业于北京某大学的工商管理专业,但其提交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上都显示,其专业是心理学。”邹云27万元的赔偿诉求被法院驳回。
“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不诚信的现象颇为常见,企业和劳动者都可能成为不诚信主体。”该案主审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姚岚说,法庭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无中生有”“颠倒黑白”……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工人竟同时在两个工地“出勤”
有的劳动者是法院的“常客”,每次诉讼索赔数额不大,但多次求职,多次辞职,多次诉讼,以此“牟利”。
法官告诉记者,有劳动者“从入职一直到离职,就各种录音、照相取证。这太反常了,正常劳动者不会这样。”
也有的劳动者因举证能力有限,伪造证据。
2017年1月,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共32起的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
32份起诉状上列明的被告为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原告均称自己是受该公司派遣的工人,在鄞州某建筑工地进行施工,直至项目结束该公司拖欠了各工人工资几万元至二十几万元不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人工资合计160万余元。各原告的诉请除了金额差异外,诉状内容均相似。
不过,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了疑点:起诉状均非工人本人签名,其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单并非原始材料,系班组长徐某事后补写。更加蹊跷的是,在同一时段,有部分工人在相距几公里的两处工地竟然都出现了考勤记录。
事后,法院经审理查明,班组长徐某指使他人伪造多名工人的考勤表、工资单,捏造上述工人工资未结清的事实,后使用相关伪证先申请劳动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徐某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还有的劳动者制造大量“循环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劳动报酬。
“利用这一规定,有的劳动者离职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向原用人单位索要一次工资报酬。”姚岚说,“还有的劳动者突然起诉原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存续,索要停工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结果一查发现,劳动者已经入职新的单位了。”
花15元诉讼费,至少能拖两三年
不诚信行为并非仅出现在某些劳动者,一些用人单位也试图以此规避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用人单位设立关联公司,甚至使用同一办公场地,让劳动者与多家公司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便推出没有实际清偿能力的空壳公司应诉。
去年5月朝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子,涉及一名劳动者和4家公司主体。
刘涵(化名)与北京智某体育产业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最后法院追加了其他3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几家公司名称中均有“智某”。
刘涵说,自己先是与浙江智某车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应公司要求在合同到期后,与北京智某体育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这期间,我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均未发生变化。”
法院查明,这4家“智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最后认定几家公司为关联公司。
“一些单位混淆用工主体,往往让劳动者维权时‘蒙圈’,陷入不知道该告谁的尴尬。”姚岚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过劳动争议诉讼诚信缺失现象分析。民三庭庭长刘东民称,“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严重失衡,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诉讼优势。一方面因为掌握着充分的管理资料可进行充分举证,另一方面又可从事一些妨碍法院正常审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