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
补差发放。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规范了认定流程,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意见》明确了保障对象。
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营造良好氛围,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符合条件的。
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
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 三、突出保障重点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情况特殊的,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明确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青团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
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
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
(五)优化关爱服务机制,